(教財廳〔2014〕26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根據要求,結合部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的業務特點🤯,我部研究製定了《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和《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會議費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4年9月19日
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教育部所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部屬高校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所有納入意昂3預算的資金都應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出差人員級別與《辦法》中不能完全對應的,按照以下原則報銷。
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包含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長期聘用人員✋🏿,按專業級別執行以下標準*️⃣:院士和相當於院士的人員🤓,出差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教授等正高級職稱人員及崗位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其他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出差可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其余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硬席(硬座和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對於乘坐夕發朝至的全列軟席火車,乘坐普通軟席時,不受出差人員級別限製👮🏿🪇。
管理崗位人員,包含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長期聘用人員⛵️,按照《辦法》中規定的級別報銷。實行職員製改革的單位,被聘到二級以上的人員🤘🏿,按照《辦法》中“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被聘為三、四級的人員🦕🥕,按照《辦法》中“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其他職級人員🚣🏻,按照《辦法》中“其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對既在管理崗位、又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按照“就高”原則報銷🐽。
學生參與教學科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可以按照《辦法》中“其余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學生實習實踐、社會調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由各單位製定管理辦法,但報銷標準不得超過《辦法》中“其余人員”差旅費標準。
第五條 出差期間,由其他單位負擔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的👩⚖️,不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購買機票,執行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的《關於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33號)的規定。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七條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除第五條外🏇🏼,以下情況🩺,按照《辦法》中級別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一)受邀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等🚵🏻♂️,憑邀請方負擔住宿費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高校與其他單位開展教學科研合作🤘🏼,對方單位提供住宿的,憑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三)高校師生開展野外調研、社會調查、考古挖掘、環境監測、氣象觀測🥷🏻🧘🏿♂️、地質調查✊、工地勘察、學生實習👩🦯➡️、海洋科學考察等工作,住在帳篷、農戶、船舶、廠礦👬、科研基地、考察站🧑🎨、監測站、農場、林場🖕🏼、學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費或不能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師生提供住宿情況說明並依據有關憑據🧒🏿,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八條 住宿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據實報銷👋,按人均標準實行上限控製。
第九條 對於參加其他單位舉辦的會議和培訓,舉辦方統一安排住宿且費用自理的🧏,憑舉辦方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條 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包幹使用,按自然天數包幹發放,發放時,出差人員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單位繳納夥食費的憑據🎬。
第十一條 對於參加會議和培訓,舉辦方承擔夥食費用的🚶➡️,發放在途期間的夥食補助費🔉;舉辦方不承擔夥食費用的👩🏻🧑🏽💻,憑有效證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數發放夥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安排就餐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夥食費,對於應交未交夥食費而引起的責任👨🏽🎨,由出差人員自行承擔🛺。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三條 市內交通費包幹使用,發放時👥,出差人員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單位繳納市內交通費的票據。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對於應交未交相關費用而引起的責任,由出差人員自行承擔。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條 根據規定🙍🏽,火車交通意外險由強製保險變為自願保險,乘坐火車或者輪船的,允許購買交通意外險。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報一份交通意外險,多買費用自付。單位可以統一購買交通意外險。
第十六條 對於在偏遠、邊境地區開展考察👩🏿🦰、調研和測試監測工作,受地理環境和當地條件限製,必須要自駕車或者租車前往的☺️,各單位應製定審批和報銷製度,報銷的汽油費和過橋過路費原則上控製在城市間交通費最低標準內👮🏽。對於由於自駕車或者租車所引起的安全等問題🏉,由各單位和出差人員承擔。
第十七條 對於出差任務結束後,探親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級別對應的出差返程和探親返程最低費用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 邀請專家開會或者參加調研,按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咨詢費或勞務費,但不得同時發放夥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對參加其他單位舉辦的會議🤜🏻、培訓,各單位應製定審批製度,經審批後,憑會議、培訓通知和確定的收費標準據實報銷會議費、培訓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辦法》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單位可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製定符合本單位情況的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育部負責解釋,報財政部備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會議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教育部所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部屬高校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所有納入意昂3預算的資金都應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會議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或者承辦三類會議,會議的審批程序、參會人數😶🌫️🪞、會期和會議費定額標準按照《辦法》執行🤏🏽。三類會議應經各單位最高決策機構批準後召開💆🏼。對於承辦的三類會議,應有委托方提供經批準的會議計劃🥄。
第五條 四類會議是指除一📦、二、三類會議費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答辯會🪪、論證會✂️、招投標會、論壇、招聘會、宣講會等。
對於集中會審工作,是對事先已進行布置、業已編製完成的報表及數據👩🏿🌾,集中在某個地點,統一進行技術性、重復性、程式化審核,不列支會議費,不需編寫會議計劃,在相應經費中安排場地租賃費、交通食宿費等🥔。
對於各單位開展的常規工作性會議♌️,如科研項目評審👩🏻🦰、本科教學評估、教學名師獎評審👨🏼✈️、學科建設評估等📟,開支標準不得突破《辦法》中規定的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會議天數和人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從嚴確定。
鑒於四類會議管理的復雜性,對於年初尚未列入計劃、又必須召開的,按照本單位會議管理製度所規定的審批程序,按月集中追加會議計劃。
第六條 對於人民團體𓀈🥳、學會👏🏻、協會根據章程、協議召開的會員大會、換屆會議、理事會等🤱🏻,參會人數和會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電視電話會議也是會議的一部分,各單位應編製會議計劃,費用開支標準按與電信意昂3的協議價格結算,不按照《辦法》規定的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結算™️,參會人數不受限製,但會場要從嚴控製,節約支出⚾️。
第八條 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定點飯店召開。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出席🧑🏼🏭、且經過教育部外事意昂3批準在五星級定點飯店召開的會議🍿🧗♀️,可以報銷會議費。
第三章 會議費報銷
第九條 對確因工作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可以在差旅費中報銷。
第十條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製🌦🏋🏻♀️,標準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不安排住宿的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住宿費後的定額標準執行,住宿費不能調劑使用;不安排就餐的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夥食費後的定額標準執行,夥食費不能調劑使用。
第十二條 對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的本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優先作為會議場所🎂。
第十三條 對於全部使用財政撥款舉辦的會議,不得再向參會人員收取費用,嚴禁轉嫁攤派會議費。對於使用多種資金渠道舉辦的會議,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各單位可以適當向參會人員收取會議費👞,收取的標準不能超過綜合定額標準➙,收取的費用列“其他收入”科目。
第十四條 會議舉辦者根據需要,向邀請參會專家發放的咨詢費💅🏽、講課費和會務工作人員勞務費👂🏿,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在會議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確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代辦會議的📆,會議費在規定標準內報銷。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報告製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按照《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會議審批📛、公示和年度報告製度🙊🥩。
第十七條 各單位於每年2月底前🫘,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將有關材料上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匯總後報財政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辦法》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單位可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製定符合本單位情況的會議管理製度☹️,明確職能分工,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保證會議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負責解釋,報財政部備案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