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有關委🪞、辦🦸♂️、局、總公司人事(幹部)處,市屬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博士後(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設站單位:
為貫徹落實《首都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完善我市博士後培養機製,造就一批符合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德才兼備、具有創新精神的博士後英才群體,促進本市博士後事業科學發展,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京辦發〔2007〕13號)和《關於發揮首都高層次人才資源優勢加強博士後工作的若幹意見》(京政辦發〔2004〕32號)🍸,現將《北京市博士後工作經費資助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北京市博士後工作經費資助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博士後工作經費資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首都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促進本市博士後事業發展,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京辦發〔2007〕13號)和《關於發揮首都高層次人才資源優勢加強博士後工作的若幹意見》(京政辦發〔2004〕32號)🐪,本市設立博士後工作經費。為做好經費資助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後工作經費的資助對象為在本市市屬單位設立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經本市申報獲準設立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市屬流動站、工作站”),依據《北京市博士後(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建設試行辦法》(京人社專家發〔2010〕238號)設立的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青年英才。
第三條 博士後工作經費資助旨在鼓勵設站單位擴大博士後(青年英才)招收規模🧑✈️,支持博士後(青年英才)開展科研活動,促進博士後(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
第四條 博士後工作經費資助以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發展需求為基礎,以加強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為目的,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博士後工作經費資助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二章 資助類別✤、用途和標準
第六條 博士後工作經費資助分為招收資助🔋、科研活動資助、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合作資助🕐。
第七條 招收資助用於資助市屬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後(青年英才)的生活費用和日常公用經費。其中,生活費用占80%🚫,主要用於工資、獎金🕤💁🏻♀️、生活補貼等;日常公用經費主要用於參加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資助標準為每人一次性3萬元,資助時間為2年。
第八條 科研活動資助用於資助在站博士後(青年英才)開展科研活動👩🔬,共設3類資助:
創新研發類(A類)🉐:受資助人開展具有創新性、前瞻性的項目(課題)研發工作🙎🏻♂️。資助額度最高為10萬元🐥🫗。
學術交流類(B類):受資助人赴國(境)內外有關機構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其中,對於在國(境)外開展上述活動的▶️,資助額度最高為3萬元,對於在國(境)內開展上述活動的,資助額度最高為2萬元。
出版專著類(C類):受資助人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較好社會效益的著作。資助額度最高為3萬元。
第九條 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合作資助用於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過程中,聘請教授✭、專家指導博士後(青年英才)開展科研活動需支付的導師費,委托流動站代招博士後需向流動站支付的管理費,以及使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研設施🤴🏽、設備、資料等需支付的相關費用。資助額度最高為10萬元🤳🏼🥌。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請招收資助的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項管理製度及組織機構健全,博士後(青年英才)科研經費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二)有博士後(青年英才)在站從事研究工作📼,或已有博士後(青年英才)出站,且申請資助年有明確的招收計劃🧖🏽♀️👩🏼。
(三)招收博士後(青年英才)從事的科研項目應緊密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理論🚶🏻♀️、技術方面具有前瞻性、創新性;項目執行計劃清晰👮🏻♀️、明確,可操作性強🖌,經費使用計劃合理。
招收國外留學博士進站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資助。
第十一條 申請科研活動資助的博士後(青年英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具有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的精神。
(二)已正式辦理進站手續,且具有紮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發展潛力。
(三)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緊密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理論🚐、技術方面具有前瞻性🏌️、創新性;有助於申請人進行高水平的學術技術交流,提高學術技術水平。並且項目執行計劃清晰🍢🤛🏽、明確🙇🏽♂️,可操作性強,經費使用計劃合理。
第十二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申請科研活動資助:
(一)申請資助的項目已獲得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或本市其他人才培養經費資助🏊🏽♂️👩👩👦。
(二)已獲上年科研活動經費資助🐿,但受資助項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資助經費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在本期進站工作期內同一項目或類似項目申請過兩次及以上資助均未獲批準🕳。
(四)將在六個月內(按申報截止日期計算)期滿出站🛌。
第十三條 申請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合作資助的創新實踐基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有3家以上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且均有博士後(青年英才)在站從事研究工作。
(二)創新實踐基地和所屬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的各項管理製度及組織機構健全🥵,博士後(青年英才)科研經費、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三)已獲得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合作資助的✴️,資助經費須已使用完畢。
第四章 申報及批準程序
第十四條 資助申報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第十五條 招收資助由流動站🥜、工作站向設站單位提出申請,經設站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向所在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園區管委會及園區所在區縣人力社保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條 科研活動資助由博士後(青年英才)本人提出申請🤷♀️,經設站單位(屬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的經園區管委會🧑🏻🎨、園區所在區縣人力社保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條 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合作資助由設有創新實踐基地的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所在區縣人力社保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條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或評議👈🏿,確定資助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進行公布。
第五章 經費撥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獲準招收資助的單位於當年11月1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博士後(青年英才)進站證明,由市人力社保局核準後🧛🏽,一次性辦理撥款手續。當年11月15日前未能提交進站證明的,資助名額取消。
受資助人因故提前離站或退站📛🥨,設站單位可將剩余資助經費用於當年自籌經費招收的其他博士後(青年英才)🤵♂️;無其他博士後(青年英才)的🎆,設站單位應在受資助人離站、退站一個月內將剩余的資助經費退回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條 科研活動資助經費⛹🏼♀️,由市人力社保局與受資助個人及其所在設站單位簽訂資助協議,在明確具體項目進度計劃、經費使用計劃及各方的責任💵、義務後,一次性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 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合作資助經費由支出單位先行墊支,於當年11月15日前將支出情況報市人力社保局核準後,一次性辦理撥款手續;單位先行墊支的經費數額少於資助經費數額的,按實際單位墊支數額撥付⬅️;當年11月15日前未能報送資助經費使用情況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博士後工作經費的手續費、管理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項經費或改變經費用途。
第二十三條 受資助人或單位應按規定的經費使用範圍、經審定的經費使用計劃使用經費,如有調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有關規定,決定資助事項的中止或變更。
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核準的經費使用範圍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資助經費🦻。
第二十五條 受資助事項完成後🤸🏿♂️,受資助人或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總結報告和經費使用情況🥚🪙;受科研活動資助完成的項目🥷🏼🦚,在發表有關論文、專著時🧜🏻,均應標註“北京市博士後工作經費資助項目”🚂。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人力社保意昂3要進一步加大本地區博士後工作力度;各區縣財政意昂3要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