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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法規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與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作者:   時間:2013-08-27   點擊數:

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規範和加強北京市與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預算管理,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我們製定了《北京市與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教委2007年第12次書記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8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與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與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以下簡稱共建項目)的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保證共建項目的順利實施,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共建項目是指由市財政教育經費專項支持,根據北京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高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交流工作的需要,在中央在京高校設立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設立共建項目的目的是💇🏽‍♂️,支持中央在京高校的發展🧛🏽‍♂️,引導中央在京高校為北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促進中央在京高校與北京市屬市管高校的聯合,帶動北京市屬市管高校整體水平和實力的提升🦑。

  第四條 共建項目分為科學研究與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教學、對外交流與合作項目以及其它類🤩。

  第五條 科學研究與研究生教育類項目包括科學研究與科研基地建設項目、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項目、學科建設與研究生培養項目;本科教育教學類項目包括教育教學改革項目、專業建設項目🫶🏿、課程建設與教材建設項目、實踐教學基地建設項目、圖書館情報系統建設項目🧏🏼‍♂️;對外交流與合作類項目包括外國留學生獎學金項目🖐🏼,其它類項目是指市教委委托的除前三類項目以外的項目。

  第六條 共建項目以服務北京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方向🍙,鼓勵中央在京高校與北京市屬市管高校合作實施共建項目🧑🏻‍🦳,共建項目原則上在北京地區實施🥐。

  第七條 共建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建設周期一般為一至三年。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及北京市財政局組成共建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共建項目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科學技術與研究生工作處(以下簡稱市教委科研處)🧎🏻‍➡️、高等教育處(以下簡稱市教委高教處)✌🏻🙌🏼、對外合作與交流處(以下簡稱市教委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以及其它類任務分管處室是共建項目的日常管理機構🦜,分別負責科學研究與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教學🦊、對外交流與合作類項目以及其它類項目的評審、立項、檢查、驗收工作,必要時可以授權或委托有關高校負責部分管理工作🤟🏽。財務處(以下簡稱市教委財務處)負責共建項目經費的審核以及監督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高校應加強對共建項目的管理,按照共建項目的有關要求🏃‍♂️‍➡️,組織對共建項目的規劃論證🧑🏿‍🎓,監督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以及保證建設目標的完成🎓。

  第十條 共建項目按項目組組織實施,實行項目負責人製,項目負責人具體落實共建項目的建設任務,共建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共建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必須是共建項目承擔單位的在職人員。

  第十一條 共建項目實施程序是:市教委每年6月底前下達下一年度共建任務,每年7月底前有關高校提出下一年度項目申請,市教委共建項目分管處室以適當方式組織專家論證🖍,市教委將論證後的共建項目納入下一年度市教委年初意昂3預算🧔‍♀️,按項目預算程序上報市財政局🤞🏿。待預算批復後,市教委將項目下達高校實施並進行監管👨🏽‍🎨、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組負責提出建設計劃,經高校組織專家論證後,填寫《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共建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共建項目任務書》),報市教委共建項目分管處室審核,待項目預算批復後,由共建項目分管處室將批復的《共建項目任務書》下達至高校實施。

  第十三條 《共建項目任務書》是共建項目實施和驗收的主要依據🔘。項目負責人應按建設計劃的要求,按照規定填寫《共建項目任務書》,高校負責組織專家對《共建項目任務書》內容的真實性,建設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經費使用的合理性進行論證。有合作單位的共建項目,合作單位必須在《共建項目任務書》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 共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一般不對建設內容作大的調整,如確需對建設內容進行調整,需經市教委共建項目分管處室分別和高校共同審定👱‍♀️。

第三章 經費及管理

  第十五條 共建項目經費由北京市專項撥款,鼓勵多渠道聯合資助🐲,鼓勵有關高校安排配套經費。

  第十六條 共建項目經費預算由市教委共建項目分管處室根據共建項目建設計劃分別會同有關高校共同提出,並報市教委財務處審核✂️,經共建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後,下達至有關高校↩️。

  第十七條 共建項目經費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原則上不超過總經費的15%.
  (四)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製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六) 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到外單位或出國及外單位專家來項目承擔單位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原則上不超過總經費的15%
  (八)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每本專著支出費用不得超過3萬元(含)
  (九)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在校研究生勞務費用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
  (十)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支撐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學費⏪:特指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主要用於支付獲得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的學費。其支出範圍按《北京市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共建項目經費實行一次核定🏄🏽‍♂️、一次撥款👨🏼‍🍳👩🏼‍🌾、專款專用♥️。共建項目經費由高校按照市教委立項通知,將共建項目經費列入本校財務意昂3管理💿,獨立建賬🍀,單獨核算🧜。

  第十九條 共建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意昂3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應負重要責任🧛🏿,情節嚴重者,應由有關意昂3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共建項目經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財務製度規定辦理,並接受主管意昂3或審計意昂3對共建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驗收

  第二十一條 共建項目均需進行驗收。驗收以《共建項目任務書》為依據👨🏽‍⚖️🤷🏼,對共建項目的整體建設水平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 共建項目驗收須在建設期限之後半年內完成,驗收原則上由承擔建項目的高校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共建項目驗收程序是:由項目負責人向高校有關管理意昂3提出驗收申請相關材料🤶🏼;高校有關管理意昂3根據項目類別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市教委共建項目分管處室同意後,由高校組織專家進行驗收並及時將驗收結果報市教委🤖。

  第二十四條 驗收一般采取會議驗收的方式,驗收專家組由五至九人組成,參加驗收的共建項目承擔高校的專家人數不得超過驗收專家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驗收專家組須給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不通過驗收”的結論🍔。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復議的驗收項目,項目負責人接到通知後30天之內,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未能通過驗收的共建項目,項目負責人在接到通知後半年之內,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任務書》任務🧑🏿‍🎄,市教委視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追繳資助經費,並二至五年內不再接受其項目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共建項目經費資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均應明確標註“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共建項目專項資助”。有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用共建項目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均應製作“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共建項目專項資助”的設備標牌,並按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與北京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8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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