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4]3號
黨中央有關意昂3,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我部對《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試行)》(財預字〔1998〕105號)進行了修訂,於2013年12月30日印發了新《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財會〔2013〕30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製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製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製定了《新舊高等學校會計製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4年1月23日
附件🧑🏿:
新舊高等學校會計製度有關銜接問題
的處理規定
我部對 1998 年 3 月印發的《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試行)》(財預字〔1998〕105 號)(以下簡稱原製度)進行了全面修訂🕵️♀️,於2013 年 12 月 30 日印發了新《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財會〔2013〕30 號)(以下簡稱新製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製度順利過渡,現對高等學校執行新製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製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新製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二)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製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製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製度設立 2014 年 1 月 1 日的新賬。
3.將 2013 年 12 月 31 日原賬中各會計科目的余額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包括新舊結轉調整、補提折舊調整和基建並賬調整),按調整後的科目余額編製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製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製度編製 2014 年1 月 1 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高等學校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材料”科目。新製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存貨”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應收及暫付款”科目👩🏼🔬🎾。
新製度未設置“應收及暫付款”科目,但設置了“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該 3 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應收及暫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應收及暫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新製度規定應收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收賬款”科目⏫;將其中屬 於新製度規定預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3.“借出款”科目💫。
新製度未設置“借出款”科目👩❤️💋👩。如果原賬中“借出款”科目有余額🐷,應在轉賬時將其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4.“對校辦產業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科目。
新製度將高等學校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對校辦產業投資”、“其他對外投資”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對校辦產業投資”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並對原賬中“其他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 1 年(含 1 年)的對外投資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製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固定資產的原價💃🏼。由於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製度轉為低值易耗品。轉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於達不到新製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且未領用出庫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並將原賬中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對於達不到新製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且已領用出庫的,應當按相應余額在原賬中,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
(2)對於符合新製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6.“無形資產”科目🚍。
新製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無形資產的原價。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相等的金額🧎♂️,從原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高等學校應當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設置和啟用“累計攤銷”科目🧓🏼,以“無形資產”科目 2014 年 1 月 1 日的期初余額為原價🤦🏻,按新製度規定進行攤銷✸。
(二)負債類▫️。
1.“借入款項”科目👷🏻♀️😢。
新製度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兩個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原製度“借入款項”科目核算範圍包括了高等學校從財政意昂3、上級主管意昂3🏊、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從金融機構借入的償還期限在 1 年內(含 1 年)的各種借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科目💵;將其中屬於從金融機構借入的償還期限超過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種借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將剩余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2.“應交稅金”、“應繳財政專戶款”🦢、“應付票據”、“代管款項”科目。
新製度設置了“應繳稅費”、“應繳財政專戶款”👩🏽⚕️、“應付票據”、“代管款項”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意昂3)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製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意昂3)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 3 個科目的核算內容,並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高等學校應在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意昂3)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並對原賬中“應付及暫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高等學校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應付及暫存款”科目。
新製度未設置“應付及暫存款”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科目📀,該 4 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高等學校為職工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該部分內容由新製度下“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轉賬時,應當對原賬中“應付及暫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新製度規定應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科目;將其中屬於新製度規定預收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預收賬款”科目;將其中屬於新製度規定長期應付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其中屬於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製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置“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範圍也較原賬中上述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結余、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占用的金額以及收回附屬單位歸還的人員工資。轉賬時,應在新賬中“事業 基金”科目下按照新製度規定設置明細科目💺🐓,並按以下要求轉賬:
(1)投資基金。對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投資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新製度規定短期投資對應的基金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將其中屬於新製度規定長期投資對應的基金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
(2)一般基金。對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一般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數額後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新製度下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將其中屬於新製度下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 “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製度未設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額(扣除轉為新賬中存貨的固定資產對應的固定基金數額以及在原賬中沖銷的固定基金數額後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製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其核算範圍較原賬中上述科目發生變化,如不再包括修購基金⚰️。轉賬時,應在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製度規定設置明細科目,並按以下要求轉賬🫂:
(1)修購基金。將原賬中“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職工福利基金。將原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
(3)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將原賬中“專用基金——學生獎貸基金”科目余額、“專用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科目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學生獎助基金”科目。
(4)其他專用基金♻️。對於原賬中其他專用基金👕,按照《高等學校財務製度》(財教[2012]488 號)等有關規定保留的,將其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沒有保留依據的,將其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經營結余”科目。
新製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其核算範圍與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範圍基本相同。轉賬時𓀉,如果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應直接轉入新賬中“經營結余”科目。
5.“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製度設置了“事業結余”科目🤽🏽,其核算範圍較原賬中“事業結余”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和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新製度未設置“結余分配”科目🧝🏿♀️🏂🏻,但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本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因原賬中“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直接啟用 “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的新賬即可。
(四)收入支出類👨👨👦。
1.“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科目🧑🏽🎨。
新製度設置了“財政補助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意昂3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對於高等學校從非同級財政意昂3取得經費撥款🤷🏽♂️🧑🏿🦳,新製度規定通過“科研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原賬中上述 3 個科目分別核算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教育🛜、科研和其他經費撥款🙍。此外,新製度下“財政補助收入”科目期末結賬後無余額➔,原賬中上述 3 個科目年末結賬後有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核銷的專項經費撥款。新製度設置了“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事業基金”科目,分別核算同級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轉🧏♀️、同級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同級財政補助以外的其他專項資金結轉、滾存的非財政補助結余™️🆎。轉賬時🦸♂️,應對原賬中“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同級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轉的余額分項目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其中屬於同級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將其中屬於非同級財政補助結轉的余額分項目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上級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原賬中上述科目余額反映尚未核銷的專項收入🗯🧑🏿🔬。新製度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轉”🟫、“事業基金”科目🍨,核算同級財政補助以外的其他專項資金結轉💂🏽、滾存的非財政補助結余。轉賬時,應對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非財政補助結轉的余額分項目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3.“附屬單位繳款”、“撥出經費”、“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科目🥪。原賬中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應當按照新製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三▶️♏️、補提固定資產折舊
新製度設置了“累計折舊”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對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高等學校應當全面核查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對固定資產按照新製度規定補提折舊⚁,按照應補提的累計折舊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製度的規定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四、按照新製度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新賬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製度的要求🏋🏼,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單位會計“大賬”(即按照新製度規定設置的會計賬)。新製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高等學校應當在新賬中該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並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一)將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按照以下方法並入新賬🌹。
1.資金占用類。
(1)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預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2)若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科目借方余額中存在尚未在“大賬”中登記的部分,按照該部分余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3)按照基建賬中“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分別借記新賬中“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
(4)按照基建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借方余額,借記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5)按照基建賬中其他資金占用類科目借方余額🏌🏽♂️,借記新賬中相關科目。
2.資金來源類👳🏽。
(6)對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貸方余額進行分析✌🏿:按照歸屬於同級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科目;按照歸屬於非同級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貸記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7)對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方余額進行分析:按照借款本金部分,貸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科目;按照借款利息部分🕓🏪,貸記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8)按照基建賬中“應付工程款”科目貸方余額🙍,貸記新賬中“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9)按照基建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貸方余額,貸記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10)按照基建賬中其他資金來源類科目貸方余額,貸記新賬中相關科目。
(11)按照以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貸記金額=(1)、(2)中新賬非流動資產科目借方增加金額合計-(7)中新賬“其他應付款”科目貸方增加金額-(8)中新賬“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 科目貸方增加金額合計-(9)中新賬“其他應付款”科目貸方增加金額中與形成(1)🍄、(2)中新賬非流動資產相對應的金額。
3.總調整。
按照上述(1)至(11)項中新賬科目的借方合計金額與貸方合計金額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對於高等學校已在原會計“大賬”核算的基建投資事項🐕,在進行上述並賬處理時應當剔除重復因素,不得在“大賬”中重復反映👨🧑🏽🎨。
(二)高等學校執行新製度後💅🏻,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製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基建賬數據定期並賬的基本原理是😥:將本期基建賬中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劃分類別,對每類經濟業務或事項所涉及的基建賬相關科目的本期發生額進行分析,據此按照新製度規定在“大賬”中進行賬務處理。基建賬數據並入“大賬”的主要賬務處理舉例如下:
1.預付工程款業務。對基建賬中“預付工程款”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額🧑🏻🦽➡️,以及“基建撥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貸方相關發生額進行分析👨🏼🦳,在“大賬”中🧑🏼🚒🚣🏼♀️:按照基建賬中本期預付的基建工程款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1️⃣,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結算工程款業務🦵🏼。對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額🟠、“預付工程款”科目本期貸方發生額👨🏿、“應付工程款”科目本期貸方和借方發生額,以及“基建撥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貸方相關發生額進行分析,在“大賬”中:
(1)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額(一般為根據工程價款結算賬單確認的金額)減去已經預付的工程款金額後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
(2)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實際支付的應付工程款金額,借記“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其他工程支出業務🦸🏽♀️🤹🏿。對基建賬中“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額,以及“基建撥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貸方相關發生額進行分析🧙🏽♂️,在“大賬”中👇🏿:按照基建賬中上述基建投資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額(不包括因預計借款利息增加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基建投資支出🍚🪨,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4.工程交付使用業務🚢。對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額,以及“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進行分析,在“大賬”中: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5.基建借款業務。對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的本期貸方和借方發生額,以及“銀行存款”科目的本期相關發生額進行分析👳♀️,在“大賬”中: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增加的基建借款本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償還的基建借款本金,借記“長期借款”、“短期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6.基建借款利息業務。對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的本期貸方和借方發生額😵、“待攤投資”科目本期借方發生額,以及“銀行存款”科目的本期相關發生額進行分析,在“大賬”中🌷: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增加的應付利息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實際償還的借款利息,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7️⃣,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基建賬其他經濟業務或事項的並賬處理依據上述原理進行👨🏼🦱。
五👨🏽🍳、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製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即經過本規定“二”至“四”項新舊結轉及調整後形成的科目余額)🧎♀️🧑🏽🔬,按照新製度編製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資產負債表。該期初資產負債表的編製,還需按新製度規定對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進行合並。
(二)高等學校 2014 年度財務報表的編製🤛🏽🙅🏿♂️。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製度規定編製 2014 年的月度🦸🏿🤚、年度財務報表。在編製 2014 年度收入支出表🔊、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附:新舊高等學校會計製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