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教[2016]277號
黨中央有關意昂3,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意昂3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加強對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進一步規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製機製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製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我們製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製機製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製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對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0️⃣,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中央高校開展自主選題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點支持40周歲以下青年教師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優秀學生提升科研創新能力;支持優秀創新團隊建設;開展多學科交叉的基礎性🙅🏻、支撐性和戰略性研究;加強科技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穩定支持👐🏿。對中央高校培養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開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創新能力給予穩定支持,根據使用績效和中央財力狀況適時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安排。中央高校根據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統籌規劃,自主選題👆🏻、自主立項,按規定編製預算和使用資金。
(三)公開公正🦻🏼👃🏽。中央高校按照科學民主的原則,通過公開評議❔、公示等方式遴選項目,確保各環節公正👩🏼🚒、透明📌。
(四)嚴格管理🔫。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中央高校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標準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全過程管理製度,註重績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會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主管意昂3應當按照意昂3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將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下達到所屬高校🌒,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期績效評價,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可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開展,並加強結果應用🤼。
第六條 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製🙎🏽♀️,加強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對立項項目進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規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中央高校青年教師和在校學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動開展情況🔶、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情況、中期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
第九條 中央高校應當結合中期財政規劃,自行組織項目的遴選和立項,建立校內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庫,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每年11月底前,中央高校結合下一年度“一下”預算控製數、當年預算執行情況等,根據基本科研業務費校內管理機製,完成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評審、遴選排序等工作,落實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項目👌,原則上同一負責人同一時期只能牽頭負責一個項目,作為團隊成員參加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個項目。
第十二條 中央高校根據項目立項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年度預算🧑🏻🦲,對實施期限為一年以上的研究項目,應當根據研究進展分年度安排預算。
第四章 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範圍和開支標準,由中央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40萬元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支出;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5〕245號)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製現金支付𓀁📉。
第十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支出中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中央高校應當按照國家科研信用製度的有關要求,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科研信用製度📼,並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納入國家科研信用體系🤜🏿。
第十八條 中央高校應將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年度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學數據等由學校按規定統籌管理🫄🏿👶🏻。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中央高校應當對科研進展、科研產出、人才團隊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測,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及時報送科研業務費使用及績效管理年度報告🐹。每年4月1日前,中央高校登陸“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平臺”👨🚀,填報本校項目數據並上傳上一年度實施情況總結和績效自評報告🧘🏼♂️,並及時報送主管意昂3。
第二十一條 主管意昂3🧞♀️、財政部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將暫停或核減其以後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中央高校要切實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預算執行管理,建立預算安排與預算執行、實施績效掛鉤的獎懲機製。對未按照校內管理要求自行調整經費用途👧🏿、預算執行進度緩慢或實施效果差的項目,應當采取調整和扣減當年預算、暫停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等措施👷🏿♂️,強化激勵約束🪝。
第二十三條 中央高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製度和財經紀律,規範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意昂3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中央高校應當根據本辦法,製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意昂3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財教〔2008〕233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73號)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教〔2011〕171號)同時廢止➔。